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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06 10:09  
 索 引 号 016010-20180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3-06
 文  号 宝政办函〔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政办函〔2012150号)废止。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4

   

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04

1.1 编制目的…………………………………………………04

1.2 编制依据…………………………………………………04

1.3 适用范围…………………………………………………04

1.4 工作原则…………………………………………………05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05

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05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06

3.灾害预警响应…………………………………………………13

4.信息报告和发布………………………………………………14

4.1 信息报告…………………………………………………14

4.2 信息发布…………………………………………………15

5.应急响应………………………………………………………16

5.1  I级响应…………………………………………………17

5.2 II级响应…………………………………………………20

5.3 Ⅲ级响应…………………………………………………22

5.4 Ⅳ级响应…………………………………………………24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5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5

6.2 冬春救助…………………………………………………26

6.3 恢复重建…………………………………………………27

7.保障措施………………………………………………………28

7.1 资金保障…………………………………………………28

7.2 物资保障…………………………………………………29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30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31

7.5 人力资源保障……………………………………………31

7.6 社会动员保障……………………………………………32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32

8.奖励与责任追究………………………………………………33

9.附则……………………………………………………………3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省无委会宝鸡监测站、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质监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应急办、宝鸡军分区、武警宝鸡市支队、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扶贫办、宝鸡供电局(省地电宝鸡供电分公司)、西铁宝鸡工务段、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电信运营企业、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减灾委办公室。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负责落实市减灾委的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县(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3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收集汇总全市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及时争取应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公路等应急恢复重建项目中省补助资金。做好全市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权建设项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项目中省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本系统社会事业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市工信局: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

省无委会宝鸡监测站: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空中管制。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市监察局: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协调组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救助,负责查核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县(区)政府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并指导县(区)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组织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市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国家政权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土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动态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指导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灾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

市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参与减灾工作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工程建筑设计与建设。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市交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协调、组织和指导修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

市水利局:参与汛旱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配合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

市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应急必需品(水、方便面、奶)的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卫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政府外事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市质监局:负责本市生产领域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生产加工企业产品的质量监管。

市文广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的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市安监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次生事故的评估、应急救援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食药监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应急办:承担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开展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救灾粮的调运工作。

宝鸡军分区: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宝鸡市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

市地震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配合开展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宝鸡供电局、省地方电力宝鸡分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监督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

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负责组织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修复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

市红十字会:开展现场急救、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及宣传;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做好和省红十字会的对接,根据灾情级别申请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援队支援,并做好救援队与我市相关部门的协调。

市慈善总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3 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运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1 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各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它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向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上报。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灾情数据汇总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对干旱灾害,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县(区)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及四级以上启动条件的,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 发布内容。市减灾委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市减灾委办公室预警响应信息及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2.5 各县(区)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县(区)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街)、县(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灾害损失达不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县(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宝鸡军分区、武警宝鸡市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和市农业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做好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省无委会宝鸡市监测站做好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9)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受灾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2.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县(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宝鸡军分区、武警宝鸡市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灾情。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县(区)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各县(区)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灾情简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局、民政局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6)市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指导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在10月10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6.2.2 市民政局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3 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县(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冬春救助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6.2.4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政府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县(区)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2.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县(区)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规划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 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省、市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维修加固。

6.3.4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县(区)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3.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6.3.6 规划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国土、住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3.7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宝鸡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市、县(区)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遭受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时,救灾资金由县区负担,中省市予以补助。

7.1.1 县(区)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4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以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及时更新完善市、县(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工作,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7.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7.2.2 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市、县(区)应购置补充救灾棉衣、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 全市各级商务部门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储备机制。

7.2.4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和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市、县(区)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减灾委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4.3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县(区)、镇(街)、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建立健全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7.6.3 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7.1 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城乡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7.7.2 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不少于1次的县(区)、镇(街)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区)民政局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县(区)民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7.7.3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县(区)、镇(街)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镇(街)级应急预案报县(区)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

9.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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