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陇县公安消防公开指南 |
联系电话 |
0917-4601795 |
办理地址 |
陇县宝平路南河大桥北口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申请条件 |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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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一是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是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是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是消防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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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陇县公安消防公开指南
一、消防监督抽查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1、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备案方式: 第一、网上备案: 建设单位可自行登陆互联网备案 http://125.76.227.136/beiansystem/webpage/default.aspx 第二、建设单位填写纸质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的消防窗口申报。人员实施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抽查结果。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 3、抽查到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一是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是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是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是消防设计文件。 4、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检查完毕,并将检查结果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备案方式: 第一、网上备案: 建设单位可自行登录互联网备案 http://125.76.227.136/beiansystem/webpage/default.aspx 第二、建设单位填写纸质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的消防窗口申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人员实施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抽查结果。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 3、抽查到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是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是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是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是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是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4、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检查完毕,并将检查结果录入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公开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是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是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是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是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是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是其他应当依法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一是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是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案后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做到公开、公正。现场勘查时应有见证人在场,并在勘查笔录上签名;见证人拒不签名,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拒签原因、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必须准确,调查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相关法律文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3、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三、消防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举报投诉安全出口上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堵塞的,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举报投诉其它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3、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征求举报、投诉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册,通过互联网公布,并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四、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网站查询方法: http://www.cccf.com.cn/、http://www.zjxf119.com/ 办理部门电话:46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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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消防大队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①业务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理。②灭火抢险救援:3分钟内到达现场。③投诉举报:24小时内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