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陇县排污许可证办理公开指南 |
联系电话 |
0917-4602642 |
办理地址 |
陇县崇文路6号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申请条件 |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并交回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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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一式三份,具有资质单位编写); (三)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 (六)排污费缴款情况。(环保部门掌握,企业不提供) (七)其它相关资料(由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环保工作实际提出并告知申请办理单位) 2、排污单位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一式三份,具有资质单位编写); (三)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限期治理文件及整改方案; (六)排污费缴款情况。(环保部门掌握) (七)其它相关资料(由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环保工作实际提出并告知申请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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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排污单位提出申请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并交回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排污单位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一式三份,具有资质单位编写); (三)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 (六)排污费缴款情况。(环保部门掌握,企业不提供) (七)其它相关资料(由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环保工作实际提出并告知申请办理单位) 2、排污单位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一式三份,具有资质单位编写); (三)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限期治理文件及整改方案; (六)排污费缴款情况。(环保部门掌握) (七)其它相关资料(由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环保工作实际提出并告知申请办理单位) 三、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县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不全或者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自受理申请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工作无缺位。 1、对于市属以下排污单位(不包括国控、省控企业),由申报单位所在县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2、对于全市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国控、省控和市及市属以上排污单位,直接报市环保局审核发放。必要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向原发证环保部门申请换证。 四、审批原则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经核批后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2、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收回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五、排污许可证的审核 持正式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于排污许可证起止时间满一年前30日内携相应材料,到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 1、持证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时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一年内有效的排污监测报告;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暂时收回排污许可证: (1)、持证单位不能提供相应审核材料的; (2)、上年度中,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有两次以上超证排污违法记录的; (3)、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尚处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2、持证单位的排污状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发生变更前20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3、持证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的,应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排污许可证。 4、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后20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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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环保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延迟10个工作日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