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联系电话 |
0917-4609246 |
办理地址 |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3号 |
设定依据 |
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 |
申请条件 |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申请资料 |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对学生的品德进行评价,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等级认定,可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结合评价和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品德评价材料、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
办理程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为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陇县辖区内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标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开支。 第三章 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程序及学校资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每年8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学校倾斜。 第八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对学生的品德进行评价,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等级认定,可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结合评价和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品德评价材料、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四章 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 第十条 县学生资助中心要对学校评审程序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严格把关,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1年11月25日
|
办理机构 |
陇县教体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每年9月份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批,每年12月份发放助学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