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陇县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公开指南 |
联系电话 |
0917-4601904 |
办理地址 |
陇县东大街57号(北贤巷口) |
设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申请条件 |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经营场所面积必须在200平方米以上;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七)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包括商住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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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1. 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2. 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六)离最近的中小学距离必须在200米以外; (七)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八)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卡拉OK歌舞厅播放歌曲曲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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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资料到县文化广电局申请设立; 2.文化广电局工作人员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即时接收,并发给《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资料的申请而无法受理的,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者在5日内发给《补正材料告知书》; 3.文化广电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派人勘察场地,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县文化广电局核查; 4.经核查属实的,正式受理申请,发给《娱乐场所许可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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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文广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办理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