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办事名称 |
五保供养申请 |
联系电话 |
0917-4602536 |
投诉电话 |
0917-4601785 |
办理地址 |
陇县东大街75号 |
设定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申请条件 |
《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申请资料 |
本人申请 |
办理程序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办理机构 |
陇县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内办理,次月享受待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在线办理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
办理机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