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农村低保办理 |
联系电话 |
0917-4602536 |
投诉电话 |
0917-4601785 |
办理地址 |
陇县东大街75号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
申请条件 |
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主要劳动力身体残疾,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2.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生病,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3.“三无人员”中暂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4.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或子女上大学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5.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贫困的;6.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7.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常年贫困的;8.8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9.原参加公益事业建设中致残的伤残人员;10.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11.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6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老人。 |
申请资料 |
1.户主申请书;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办理程序 |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农村居民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贫困原因等。(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件。(3)残疾人由县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涉及在校学生有关情况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在收到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初审,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然后张榜公示,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派员入户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对收到的上报材料审核后,及时入户抽查无误后,予以批准,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张榜公示7日,如无异议,则确定为保障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宝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存折。对未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机构 |
陇县低保中心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7至15个工作日内办理,次月享受待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