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
联系电话 |
0917-4602536 |
投诉电话 |
0917-4601785 |
办理地址 |
陇县东大街75号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2014年10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1、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保边缘户。 |
申请资料 |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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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村)委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经初审无异议符合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在社区(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临时救助申请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临时救助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并以文件形式(后附个人临时救助申请书)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对申请人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的家庭,县民政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五)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简化手续,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后,先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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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