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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 |
城市低保办理 |
联系电话 |
0917-4602536 |
投诉电话 |
0917-4601785 |
办理地址 |
陇县迎宾路5号(陇县市民中心) |
设定依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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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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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是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 |
办理程序 |
城市低保办理程序 城市低保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初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实行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城市低保的申请、初审、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程序 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低保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之间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收入证明; 4、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二)初审程序社区受镇政府委托对城市低保申请户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城市低保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加盖社区公章,将的相关材料报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将结果转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城市低保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材料进行复审,会同乡镇低保专管员、社区低保协管员进行入户复查,召开三级联席民主评审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转镇、社区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低保中心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对不符合城市低保的家庭,县民政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保障理由。 (五)复核程序 城市低保实行年审复核,动态管理,坚持每年第一季度年审。低保户主或委托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县民政局委托的社区集中进行年审复核,审核后,社区要在《城市居民低保证》加盖“审核专用章”。复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年审的,按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对待,停发保障金。 (六)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七)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有关情况无法查明、有弄虚作假和打骂、侮辱、威胁相关工作人员行为的,以及公示后群众意见大的申请人不予审批。 (八)在本县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在我省但不在本县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出具的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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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低保中心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7至15个工作日内办理,次月享受待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低保证工本费:5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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