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 |
联系电话 |
0917-4601565 |
办理地址 |
陇县北坡东路1号 |
设定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
申请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⑴客车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⑵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⑶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要达到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 ⑷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升序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要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⑸客车数量要求: 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要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住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⑴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⑷经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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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客运企业章程文本; 3、企业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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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⑴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⑵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⑶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在进行实地考察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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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交通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提交资料到县运管所,市运管所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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