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公证处业务范围及办理程序公开 |
联系电话 |
0917-4601774 |
办理地址 |
陇县东大街75号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证业务范围包括下列两大项: 1、依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有11项证明业务,具体包括:(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上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 2、依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有5项非证明业务,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申请资料 |
1、依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有11项证明业务,具体包括:(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上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 2、依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有5项非证明业务,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办理程序 |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5、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7、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①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②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③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④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⑤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8、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
办理机构 |
陇县司法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公证处1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上报司法局,司法局5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公证的金额按比例收取费用,陕价费调发[20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