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陇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公开指南 |
联系电话 |
0917-4601861 |
办理地址 |
陇县莲池巷11-1号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95号令《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县域取用水户,向陇县水政监察大队缴纳水资源费 。 |
申请资料 |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04号规定 |
办理程序 |
按照办事流程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办理。 |
办理机构 |
陇县水政监察大队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个人7至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7个工作日内办理。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取水类型及收费标准: (一)、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征收标准0.4元/m3。 (二)、地下水: 1、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0.5元/m3。 2、自来水管网覆盖区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格标准分类计征。 3、地热水 、矿泉水按县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基本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征收标准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 (四)、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依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 (五)、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征收标准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资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备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去(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炭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六)、经营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征收标准,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七)、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回灌部分按0.05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八)、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征收标准,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二、前提条件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备。 2、地下水超采区(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一般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地下水超采区指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 3、对超计划取水的(含自来水公司)按照省政府令第136号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4、按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计征的居民生活、工业用水、行政事业、营业服务、特种行业基本水价分累计征。 5、按照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7、地热水、矿泉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
法律效力 |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04号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