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计量器具检定 |
联系电话 |
0917-4601065 |
投诉电话 |
0917-4609002 |
办理地址 |
陇县北大街30号 |
设定依据 |
《计量法》 |
申请条件 |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申请资料 |
台秤、案秤、电子秤、杆秤、血压计(表)、普通压力表、天平(电子天平和分析天平)、砝码等; |
办理程序 |
1、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2、受理: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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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①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不收费。②直接用与贸易结算的,不收费。③医疗卫生器具,不收费。收费项目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86号)文件执行。 |
法律效力 |
自2015年4月24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