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许可 |
联系电话 |
0917-4608003 |
投诉电话 |
0917-4501342 |
办理地址 |
陇县城关镇南道巷38号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
申请条件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6)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材料附后)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3)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3)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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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1份(发改委);(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发改委);(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4)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含设计单位资质及全套报告);(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的专家、技术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方案审核人、审定人签名。(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批复;(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审查批复;(7)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资质证明文件;(8)、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资料;(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10)建设项目 "三同时"工作总结(建设单位"三同时"执行总结,施工单位施工工作总结,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总结);(11)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中相关内容要求企业的内部验收情况;(12)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13)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复印件);(14)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复印件);(15)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人员名单;(16)应急救援预案及救援器材、救援队伍配备情况相关资料;(17)高温、高压、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8)职业危害检测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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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分级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1)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4)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3)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县级安全监管理部门:(1)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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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2006年10月1日执行 |
咨询电话 |
0917-4603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