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一)申请:申请人向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第二项规定提交全部材料一式三份。 (三)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本岗位责任人: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及污染控制处。 (五)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场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经承办处室签字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承办处室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齐的,承办处室应告知其补报,并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
联系电话 |
0917-2660290 |
投诉电话 |
0917-2660277 |
办理地址 |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3、《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排污标准 |
申请资料 |
(一)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4、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维护方案。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申请《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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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参见 http://xzxk.snepb.gov.cn/demo.aspx |
办理机构 |
陇县环保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延迟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