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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917-4601565 |
投诉电话 |
0917-4601931 |
办理地址 |
陇县南道巷38号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11条(国务院令第412号) |
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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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1、到规划、消防、技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到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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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发改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内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咨询电话 |
0917-4601573 |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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