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
联系电话 |
0917-4601722 |
投诉电话 |
0917-4601826 |
办理地址 |
陇县城关镇东大街75号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
4、《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5、《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6、《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7、《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申请条件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共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的奖励、农村独女户家庭的奖励、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等五项制度。 |
申请资料 |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镇村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一次性奖励条件 1、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三)、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1、本人及配偶的户籍在我省,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女子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五)、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对1981年以前生育子女的,可以不要求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其事实认定为独生子女家庭)。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结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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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陇县卫计局 办理地点:陇县东大街75号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当年7月份申请,第二年4月份资金发放到位,一年办理一次。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