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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 |
离婚登记 |
联系电话 |
0917-4605300 |
投诉电话 |
0917-4601785 |
办理地址 |
陇县城关镇东大街75号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申请资料 |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两张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可办证时拍摄)。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⑴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⑵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⑶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机构 |
陇县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陇县市民中心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当天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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