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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 |
结婚登记 |
联系电话 |
0917-4605300 |
投诉电话 |
0917-4601785 |
办理地址 |
陇县城关镇东大街75号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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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大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3张(可办证时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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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机构 |
陇县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陇县市民中心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当天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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