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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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
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保障人畜健康安全,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牧产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优化调整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依据;是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乡村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生态立县战略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动畜牧业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打造百亿生态乳都奠定坚实的基础。
2、目标任务。自2018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并实施雨污分流、防渗漏、无溢流、干清粪、堆集发酵、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基本得到资源化利用。
3、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禁养区划定规范,落实属地管理直接责任主体,严把畜禽养殖管理关,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城乡居住区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规划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共同发展。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依法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减少对周边环境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构建生态宜居的居民生活环境。
(5)坚持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防治技术规范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畜禽粪污防治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消灭面源污染。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及划定类别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根据全省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和全县畜禽养殖规模,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1万羽以上、兔1000只以上的各类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特种养殖参照本方案畜禽养殖规模执行。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废弃物等经过无害化处理技术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一般包括建设沼气、堆积发酵、雨污分流设施等技术措施。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秦岭细鳞鲑自然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关山草原核心景区及龙门洞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陇县城区及各镇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规定的区域以及国家高压线路、重点通讯线路、石油天然气管线走廊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六)防疫保护区。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产品集市周围50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七)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县政府依法划定的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为加强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畜产局、文广局等部门及各镇负责人组成,各镇和有关部门明确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和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禁养,强化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闭、搬迁,并拆除原有养殖设施。禁养区内现有大型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废弃物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畜禽养殖场建设选址规划的责任主体,严禁在禁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及时发现、举报和制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严把畜禽养殖管理关,切实把畜禽禁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管理。县财政部门做好财政预算,为畜禽禁养区成功退养的畜禽养殖场予以补偿。县发改部门对不符合规划的应搬迁关闭的养殖场,不予或取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县畜产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备案登记和规模养殖废弃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县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管和审核。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备案手续的监管和审核。县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管和审核。住建、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交通、通信、电力、天然气、石油等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管和审核。
(四)加大宣传,长效发展。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
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9号)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1.《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
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3.《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1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07)
1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