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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7-11-27 08:17  
 索 引 号 01601037-2017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1-27
 文  号 陇政办发〔2013〕22号

 

陇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5.4灾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的原则

  8.2新闻报道的内容

  8.3新闻报道的组织

  9、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 则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全县救灾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1万人以上。

  2.2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其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局、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地震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文广局、统计局、质监局、工信局、药监局、安监局、粮食局、物价局、气象局、电力局、扶贫办、县人武部、中国人寿保险陇县分公司、中国人保财产保险陇县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县武警中队、县慈善协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3.2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负责落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工作情况;

  (4)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意见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3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县委宣传部:协助县民政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抗灾救灾的支持措施。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它防灾减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民政局: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各镇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做好灾害救助的演练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做好本系统社会事业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驻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监察局:做好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办公用房的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指导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及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糸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水利局: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以及灾民的吃水供应。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后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广播、电视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指导各工矿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商贸、工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救灾粮的调运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县物价局: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分析、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力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措施等工作。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县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参加灾区救灾和伤病救治工作。开展社会慈善募捐和慈善救助活动。

  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因灾造成的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各保险机构:指导与灾害有关的保险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加强灾情会商评估工作。同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队伍,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在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适度安排适度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4.1.3  县财政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  每年入汛前,县上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  县粮食局、工信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县卫生局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县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抓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国土、交通、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建立健全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城乡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镇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镇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县民政局要积极安排救灾业务人员参加市上每年一次的救灾业务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上有关部门和相关镇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上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镇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灾害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水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重建间数。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置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己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和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在接到镇灾情报告后,经县政府核实在2小时内由县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特大灾害,灾情发生后2小时以内县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县民政局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政府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镇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4小时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汇总数据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统计、地震、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县民政、财政、住建、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灾情,由县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六、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Ⅱ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5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8人以上、1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5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提出Ⅰ级响应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委报告灾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民政局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24小时通信网络畅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镇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县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落实。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报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刭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镇政府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实施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委报告灾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民政局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24小时通信网络畅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受灾镇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镇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县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落实。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泠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Ⅲ级响应建议,报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进入Ⅲ级响应。

  6.3.3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政府名义向受灾地区发慰问电。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根据受灾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7)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建议,报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6.4.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畅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上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0日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民政局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要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重点安排好“五保户”、“三无户”、“优抚户”等特困群体及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7.1.1  县民政局每年9月底前将冬春灾民生活困难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并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县民政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现状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市民政局争取上级救灾资金。

  7.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要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救助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1.5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6  通过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7  县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7.2.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局。

  7.2.2  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受灾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7.2.3  县民政局根据受灾镇向县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维修和加固。

  7.2.4  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县国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县扶贫办、农发办、教体、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文广、公安等部门和电力、电信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稳定。

 

八、新闻报道

  8.1  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内外有别,以正面宣传为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8.2  新闻报道的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的指示,以及对灾区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

  (2)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和受灾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出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5)相邻县区在灾害面前表现的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精神,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

  (6)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8.3  新闻报道的组织

  8.3.1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以县政府办公室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8.3.2  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

8.3.3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不得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10.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2  各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政府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备案。各镇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备案。

  10.3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10.4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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