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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8365-365.com办公室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2017-10-12 10:52  
 索 引 号 01601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0-1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宝鸡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宝办字20175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中共陇县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全县建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三、公示内容

各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需要主动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县政府负责公示全县行政执法机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业务范围和权力清单制度,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业务范围,主动、及时公示本机关的权力事项和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业务范围,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公示。

(六)救济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举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公示原则及方式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以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为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情况是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二)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行政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受委托执法单位的执法公示工作的层级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切实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抓紧抓好。

(三)抓好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公示内容和保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结合我县权清单、“两公开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逐项梳理本单位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做好公示内容的整理、规范工作。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县政府执法部门在部门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公示,镇政府在本镇“政务公开”栏目公示。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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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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